考试违规处理事先告知书和违规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是依据当次报考时考生填写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进行邮寄,考生须保持通讯畅通。如因考生本人填写的联系电话或通讯地址错误原因,未能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一切责任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自考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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