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考籍证明单》。《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

一、遗失毕业证书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由本人申请,出具单位证明,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缴纳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二寸照片一张(黑白、彩照均可),向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后填写《补办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申请表》(见附表六),由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统一送市考办审查批准,方可补发《毕业证明书》(见附表七)。
二、遗失毕业生登记表者,须由本人申请,出具单位证明,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交纳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向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 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填写《办理自学考试各类证明申请表》(见附表八),由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统一送市考办审查批准,方可补发《考籍证明单》(见附表九)。三、凡须办理有关自学考试各类证明者,必首先向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 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后填写《办理自学考试各类证明申请表》(见附表八),由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统一送市考办审查批准,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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